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05號聲 請 人 陳芸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逸文間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