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30號原 告 張軒瑋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林裕展律師被 告 宗弦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聰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瑕疵擔保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6,401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