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55號原 告 葉淇誌
李君璇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呈炫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正浩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4,970元(含本金及起訴前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927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