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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64號再審聲請人 甲○○上列再審聲請人甲○○因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本院112年度跟護字第25號、113年10月8日本院113年度跟護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按:上開2份民事裁定,下稱系爭2份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跟蹤騷擾保護令裁定,聲請再審,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觀跟騷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自明。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系爭2份裁定,聲請再審,各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共計3,000元,是應徵收再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跟騷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05條規定,復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聲請人再審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柯雅惠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