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78號原 告 陳勝喆
徐采縈被 告 陳樂璿訴訟代理人 胡嘉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725,127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0,524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徐采縈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返還原告陳勝喆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並給付陳勝喆如附表二編號9、10建物自民國111年10月30日起至114年7月19日止共24個月,每月以新臺幣(下同)13,000元計算之不當得利計624,000元(計算式:13,000元×24個月×2間=624,000元)。原告以一訴主張前開數項標的,且標的間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725,127元(計算式:附表一不動產9,723,548元+附表二不動產12,377,579元+不當得利624,000元=22,725,127元,附表一二之各筆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請詳參該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0,5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附表一:
編號 原告徐采瑩 請求返還之標的 原告徐采瑩請求返還之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9分之2 土地面積417.87㎡×公告土地現值21,400元/㎡×9分之2=1,987,204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分之1 土地面積194.53㎡×公告土地現值58,900元/㎡×3分之1=3,819,272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分之1 土地面積81.6㎡×公告土地現值4,200元/㎡×3分之1=114,240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分之1 土地面積154.07㎡×公告土地現值4,200元/㎡×3分之1=215,698元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分之1 土地面積88.37㎡×公告土地現值4,200元/㎡×3分之1=123,718元 6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分之1 土地面積112.53㎡×公告土地現值4,200元/㎡×3分之1=157,542元 7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分之1 土地面積335.54㎡×公告土地現值4,100元/㎡×3分之1=458,571元 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分之3 土地面積39.93㎡×公告土地現值59,000元/㎡×4分之3=1,766,903元 9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土地面積14.6㎡×公告土地現值148,000元/㎡×2分之1=1,080,400元 合計 9,723,548元附表二:
編號 原告陳勝喆 請求返還之標的 原告陳勝喆請求返還之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分之1 土地面積39.93㎡×公告土地現值59,000元/㎡×4分之1=588,968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土地面積100.46㎡×公告土地現值59,000元/㎡×1分之1=5,927,14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8分之1 土地面積7.33㎡×公告土地現值148,000元/㎡×8分之1=135,605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8分之1 土地面積15.28㎡×公告土地現值59,000元/㎡×8分之1=112,690元 5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土地面積14.6㎡×公告土地現值148,000元/㎡×2分之1=1,080,400元 6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土地面積43.71㎡×公告土地現值59,000元/㎡×1分之1=2,578,890元 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分之1 土地面積123.38㎡×公告土地現值59,000元/㎡×4分之1=1,819,855元 8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2000分之20 土地面積712.18㎡×公告土地現值59,000元/㎡×12000分之20=70,031元 9 臺南市○○區○○○路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全部 27,800元 10 臺南市○○區○○○路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全部 36,200元 合計 12,377,5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