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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16號原 告 穆欽國被 告 劉煌玉

羅淑惠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劉煌玉將臺南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412土地)如附表編號1所示抵押權登記塗銷,及請求被告劉煌玉、羅淑惠分別將臺南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413土地)如附表編號2、3所示抵押權登記塗銷,而4

12、413土地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3,200元(計算式: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50元×(412土地面積766平方公尺+413土地面積858平方公尺)=893,200元),少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抵押權擔保債權額,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412、413土地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雅婷附表:

編號 擔保物 抵押權內容 1 臺南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種類:抵押權 設定範圍:全部 權利人:劉煌玉 義務人:穆玉山 收件年期:67年 字號:新地普字第001644號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金額:最高限額1,000,000元 存續期間:自67年2月18日起至68年2月17日 2 臺南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種類:抵押權 設定範圍:全部 權利人:劉煌玉 義務人:穆玉山 收件年期:67年 字號:新地普字第001643號 債權額比例:5分之3 擔保債權金額:最高限額1,050,000元 存續期間:自67年2月18日起至68年2月17日 3 臺南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種類:抵押權 設定範圍:全部 權利人:羅淑惠 義務人:穆玉山 收件年期:67年 字號:新地普字第001643號 債權額比例:5分之2 擔保債權金額:最高限額1,050,000元 存續期間:自67年2月18日起至68年2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