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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17號原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上列原告與被告浤溢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吳思緯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9萬3,2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萬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5-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