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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31號原 告 楊金益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竣傑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9,368元【計算式:3,065.24平方公尺×910元=2,789,368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1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