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57號原 告 張瓊文
張齡文張瑜芬張馨文張憶文張蕙雯張嘉容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健福等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耕地租佃爭議案件,非由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之規定移送法院,而由當事人逕行起訴者,不問其原因為何,均不能免徵裁判費用(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614號判例要旨參照)。查原告等人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於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臺南縣私有耕地租約(仁德字第4033號)之租賃關係不存在,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等人會同辦理註銷私有耕地租約註記暨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754,400元【計算式:
(1,479平方公尺×6,800元)+(1,279平方公尺×6,800元)=18,754,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5,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