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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62號原 告 王濤被 告 陳福來

陳紗

陳仁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座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00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房地之價值即新臺幣(下同)2,333,3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3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土地或建物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建物課稅評定現值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60 平方公尺 3,900元/平方公尺 1,404,000元 臺南市○○區○○段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00號建物 (空白) 929,300元 929,300元 合計2,333,300元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裁判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