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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71號原 告 林金蓮被 告 恒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志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