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91號原 告 陳俊禮訴訟代理人 郭俐文律師
周聖錡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瑞成律師(即被繼承人胡來成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返還代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0,8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2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