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93號原 告 梁萌茹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梁家瑞、廣吉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5萬5788元(計算方式詳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萬8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 面積 (㎡) 114年1月 公告土地現值(元/㎡) 被告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新市區○○段000000號土地 48.00 25,900 1/2 48259001/2= 621600 新市區○○段000000號土地 1,006.00 25,900 1/1 1006259001 =00000000 新市區○○段000000號土地 59.00 25,900 1/8 59259001/8= 191013 新市區○○段000000號土地 58.00 25,900 1/8 58259001/8= 187775 合計 27,055,788元 備註:新市區○○段000000號土地於111.05.04併入新市區○○段000000號土地,該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以合 併後之土地現值計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