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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03號原 告 焓耀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碇昇訴訟代理人 陳星宇律師被 告 璟訓空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佳融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2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