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04號原 告 高尚坤訴訟代理人 吳信霈律師
何忻螢律師王國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偉岑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含起訴前之利息)共新臺幣(下同)4,414,1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2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