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06號原 告 全伈企業社兼法定代理人 陳冠全上列原告與被告施俊傑、富益建材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與第四項則均係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4,500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200元(計算式:6,700元+4,500元=1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