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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08號原 告 許榮源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鎂妙、劉00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37,745元【按原告訴請撤銷信託登記及請求移轉登記之坐落臺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面積,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2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7,26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附表:坐落臺南市白河區糞箕湖段糞箕湖小段 地 號 公 告 現 值 土 地 面 積 核 定 價 額 349-5 759元/平方公尺 7,500平方公尺 5,692,500元 350 730元/平方公尺 2,701平方公尺 1,971,730元 349-10 1,469元/平方公尺 935平方公尺 1,373,515元 共計:9,037,745元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