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11號原 告 陳建助被 告 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功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因原告未釋明其因受勝訴判決可獲客觀利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