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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19號原 告 林三聖上列原告對被告許質新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3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塗銷就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12年8月3日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自應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及系爭土地價額,擇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查系爭土地之價額為60萬8549元(計算方式詳附表),低於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萬85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附表:系爭土地 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11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 000000000地號土地 17.98㎡ 26,400元/㎡ 1/36 13,185元 (計算式:26,400元/㎡17.98㎡1/36) 2 臺南市○○區○○○段 000000000地號土地 811.86㎡ 26,400元/㎡ 1/36 595,364元 (計算式:26,400元/㎡811.86㎡1/36) 合計 608,549元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