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20號原 告 林進發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王寶釧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533元(計算式:10,200元×137㎡×2/9≒310,53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