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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23號原 告 陳陸毅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三陽、陳雪恩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69,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棣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