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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32號原 告 王淑芬訴訟代理人 黃盈舜律師被 告 臺南市新營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魏國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6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已向本院聲請本院114年度救字第67號訴訟救助,如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准予確定,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