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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更一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原 告 葉美杏訴訟代理人 丘瀚文律師被 告 侯躍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更名前:凡猷交通企業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躍廷訴訟代理人 黃逸豪律師被 告 李祐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