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代 理 人 林義洧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東芫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15號),聲請人起訴時併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惟未繳納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之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