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林子誩
林威箖共 同法定代理人 曹羽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宥葳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20號),聲請人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