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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李春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梁家峻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為此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日期:202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