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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40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406號原 告 施淑美被 告 王正宏

陳冠全林韋呈孫偉哲姚虹霜徐彰彥楊美貞張儷馨羅珮綸方貞卿陳○○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淑蓉

陳家清兼上十二人訴訟代理人 楊義倫被 告 黃怡霖訴訟代理人 吳葭惠

楊義倫被 告 魏明建

王維德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宋屏原被 告 莊○○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莊雅雲

王學堂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莊雅雲被 告 江鎬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民國114年7月30日、同年8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辰○○於112年間以告訴人身分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原告傷害等案件,經鈞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802號受理,並於114年5月9日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系爭刑事案件),系爭刑事案件尚未定讞,原告已提起上訴。歐洲世界第五期管理委員會之委員不是原告或被告,不需要公告區分所有權人,被告卻變造系爭刑事判決後公告,原告求償新臺幣(下同)10萬元。被告公告系爭刑事判決,卻移花接木以鈞院113年度新簡字第12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民事判決、系爭民事案件)部分內容覆蓋原告毀損無罪部分(上開公告下稱系爭公告),被告變造系爭刑事判決,原告求償10萬元。被告變造尚未確定之系爭刑事判決,並公告於社區七棟電梯、兩個出入口公佈欄、私設電視公告,妨害原告名譽,原告求償10萬元。系爭公告移花接木以系爭民事判決部分內容覆蓋原告毀損無罪部分,卻表示公告內容為「此為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公開資訊」,原告求償10萬元。原告請求被告下架上開公告,被告堅持不撤,原告1天求償2萬元,114年5月21日公告日至114年5月25日,原告先求償8萬元。原告於114年5月21、23日至管理室詢問誰變造判決?是否經過管委會合意紀錄?被告辰○○、庚○○、卯○○、巳○○以秘錄、手機拍攝原告剪接上傳社區群組,妨害原告隱私(肖像)、名譽,成年被告辰○○、丙○○、戊○○、未○○須負連帶之責,原告求償10萬元。被告在114年8月15至16 日在電梯公佈欄張貼變造之系爭刑事判決,又寄給原告一張偽造的改善通知單,被告長期監控原告,妨害原告出入社區的自由,侵犯原告的隱私,求償10萬元。被告己○○教唆歐洲世界第五期管理委員會對原告提告,請求強制遷出,原告對被告己○○求償10萬元。並聲明:(一)己○○以外之被告每人應各給付原告32,380.95元,並自起訴狀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己○○應給付原告10萬元,(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乙○○:被告非歐洲世界第五期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管委會,原告向被告請求,顯有當事人不適格之違誤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被告戌○○、午○○、辛○○、丙○○、子○○、壬○○、丑○○、酉○○、寅○○、天○○、申○○、未○○、甲○○、巳○○、辰○○、亥○○、丁○○、庚○○、戊○○、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社區管委會有權公告對社區有影響之事項,被告等僅依會議決議公告經法院判決公開資訊,內容為「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可查詢之判決文件,屬依法行政並告知區分所有權人社區動態之必要作為,並無違法。系爭公告内容經社區第32屆管委會合法會議表決通過,公告形式與內容亦未捏造、不虛構、不誇張,且張貼範圍為社區大樓電梯、出入口、以及數位公告平台等本屬社區管理合法資訊流通區,不涉個人攻訐或人格毀損,應屬管理事務內之正當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己○○:原告主張時間是114年8月,該期間被告並不是系爭社區的法律顧問,另外,相關訴訟經由管委會決議後所進行,被告並無教唆的情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二)被告辰○○於112年間以告訴人身分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原告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802號受理,並於114年5月9日判決,原告已提起上訴,系爭刑事案件尚未定讞。系爭刑事判決引用系爭民事判決為附件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刑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系爭公告之內容為系爭刑事判決及系爭民事判決之部分內容,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而系爭刑事判決引用系爭民事判決為附件,已如前述,可見系爭民事判決已為系爭刑事判決之一部分,是系爭公告於公告系爭刑事判決時,一併公告為系爭刑事判決附件之系爭民事判決之一部分,自難認係變造系爭刑事判決。

(三)歐洲世界第五期管理委員會決議要在社區大樓電梯、出入口及數位公告平台公告系爭刑事判決之內容,有被告提出之歐洲世界第五期管理委員會之表決截圖1份在卷可稽(訴字卷第149頁),堪信屬實。又系爭刑事案件之告訴人辰○○及被告癸○○(即本案原告)均係系爭社區之住戶,2人係於112年8月16日上午10時許,在社區管理室外發生爭執,辰○○因而對原告提告傷害,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刑事案件查明屬實。又原告自102年間起至113年間,在系爭社區因與他人間之糾紛,屢次提出民事訴訟及刑事告訴,民事部分均受敗訴判決,刑事部分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再議駁回等情,有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39號民事判決(因系爭社區委員未幫忙排解糾紛,提告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新簡字第31號民事判決及裁定(因反應系爭社區維修事宜遭指騷擾,提告請求侵害名譽權之損害賠償;因於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所為提案未記載於會議記錄,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282號裁定、112年度新簡字第371號民事判決(請求確認系爭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以系爭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內容不實,請求他人賠償原告名譽之損失)、112年度新簡字第300號民事判決及裁定(因系爭社區停車糾紛,提告他人請求損害賠償)、111年度新小字第284號民事判決及裁定(因系爭社區停車糾紛,提告他人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新簡字第197號民事判決及裁定(因報案處理系爭社區疑似家暴事件糾紛,請求他人及到場處理之員警賠償侵害原告名譽之損害)、111年度新小字第551號民事判決及裁定(因聽聞房客稱系爭社區住戶說原告是不好的房東,及原告經本院裁定處以罰鍰之內容遭散布、傳閱,請求他人賠償侵害原告名譽之損害;因與系爭社區住戶間口角糾紛,請求賠償造成原告心生畏懼之損害;因承租系爭社區房客於刑事案件不利於原告之證述,請求賠償原告遭本院裁定處以之罰鍰)、112年度新簡字第328號民事判決、112年度簡上字第240號民事判決(因與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委員間之糾紛,於前案受不利裁判,經張貼於社區公布欄,請求賠償侵害原告名聲人格權之損害;因與系爭社區住戶間之追逐糾紛,請求損害賠償;因糾紛內容遭上傳群組,請求賠償侵害原告名譽之損害;因與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委員間拍攝及辱罵糾紛,請求賠償侵害原告居住及出入自由之損害)、111年度新小字第623號民事判決及裁定(因與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委員間吸菸糾紛,請求賠償造成原告恐慌及侵害原告人身自由之損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413號(因系爭社區停車糾紛提告他人公然侮辱)、112年度偵字第5108號(因反應系爭社區維修事宜遭指騷擾,提告他人誹謗;因於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所為提案未記載於會議記錄,或記載尚未成案,提告他人業務登載不實)、112年度偵字第20708號(因於系爭社區提交之陳情書遭暫時取走,提告他人侵占;因於系爭社區投放之陳情書遭收回,提告他人竊盜)、112年度偵字第35169號(因系爭社區資源回收糾紛,提告他人強制)、112年度偵字第36189號(因認系爭社區協力廠商續約事宜,未經公開招標即完成續約,提告他人背信;因系爭社區庶務工作零用金提撥與動用糾紛,提告他人業務侵占及背信;因系爭社區管理委員差旅費繳回、追討糾紛,提告他人侵占、背信)、110年度偵字第22238號(因聽聞房客稱系爭社區住戶說原告是不好的房東,提告他人誹謗;因與系爭社區住戶間整理回收物糾紛,提告他人恐嚇危害安全)、106年度偵字第1276號(因要求返還原告配偶先前因另案和解賠償與系爭社區住戶之款項未果,提告他人恐嚇;因與系爭社區住戶言語糾紛,提告他人恐嚇取財)、103年度偵字第11897號(因系爭社區中秋烤肉活動糾紛,雙方遲未能和解,提告他人恐嚇危害安全)、102年度偵字第7822號不起訴處分書(因系爭社區中秋烤肉活動糾紛及後續和解事宜,提告他人恐嚇取財),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分署檢察長113年度上聲議字第281號、113年度上聲議字第388號、112年度上聲議字第680號、106年度上聲議字第639號處分書附於系爭民事案件可稽,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考量上情,決議於社區大樓電梯、出入口及數位公告平台公告與社區住戶有關之系爭刑事判決之部分內容,難認有何不當。又系爭刑事判決已上傳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是系爭公告表示系爭刑事判決為「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公開資訊」,並無違誤。

(四)原告主張被告辰○○、庚○○、卯○○、巳○○於114年5月21、23日以秘錄、手機拍攝原告,然為被告所否認,原告主張上情,僅提出翻拍照片為證,惟該翻拍照片尚無法證明被告辰○○、庚○○、卯○○、巳○○於114年5月21、23日以秘錄、手機拍攝原告,原告上開主張,尚不足採。

(五)各社區為維護社區住戶安全,多於社區重要出入口設有監視器,尚難以系爭社區設立監視器,即認被告妨害原告出入社區的自由,侵犯原告的隱私。

(六)系爭社區係經區分所有權人決議,始對原告起訴,請求強制原告遷出社區,而被告己○○係受歐洲世界第五期管理委員會之委任對原告起訴,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28號卷宗查明屬實,被告己○○係受委任始代理歐洲世界第五期管理委員會對原告起訴,尚難認被告己○○侵害原告何權利。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己○○以外之被告每人應各給付原告32,380.95元,並自起訴狀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己○○應給付原告1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為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