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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4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11號原 告 郭筠驊被 告 許芳瑞律師即郭照坤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於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被告之住所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轄區,本院並非有管轄權之法院。又經本院函請原告於文到5日內具狀向本院陳報其認為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理由,該函文已於民國114年7月22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至今仍未具狀向本院陳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自難認本院就本件訴訟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