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49號原 告 吳耀棋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被 告 蕭能維律師(即潘清義之遺產管理人)
潘朝陽潘煒琳(即潘羅新葉之繼承人)
潘煜雰(即潘羅新葉之繼承人)
潘煜曼(即潘羅新葉之繼承人)
陳潘麗香(即潘羅新葉之繼承人)
潘天財(即潘羅新葉之繼承人)
潘偉信(即潘羅新葉之繼承人)
潘文豪(即潘羅新葉之繼承人)
潘宇晏(即潘羅新葉之繼承人)
潘苑青潘佳珍潘苑婷潘介文
潘世安
潘貞華
胡金德潘秋雄厲臺生
梁生意
梁來看梁丙清潘全守訴訟代理人 潘立仁被 告 潘鴻謀
潘鴻山
周鴻鎮周寶蓮
潘寶卿
潘璧津
沙臺雲
梁孟嘉梁孟坤梁水益梁水波
梁清泉
潘和泰訴訟代理人 潘雅娟被 告 周建志
潘建洲李潘美月鄭嘉斌王春銀潘嘉益潘嘉眞潘雅雯
潘建成潘健明
潘資涵
楊潘秋微胡程昌楊振益(即楊潘桂珠之繼承人即潘羅新葉之繼承人)
楊東港(即楊潘桂珠之繼承人即潘羅新葉之繼承人)
楊家傳(即楊潘桂珠之繼承人即潘羅新葉之繼承人)
楊佳玉(即楊潘桂珠之繼承人即潘羅新葉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為確認共有人潘貞華之人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7日下午2點3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