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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4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49號原 告 吳耀棋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被 告 蕭能維律師(即潘清義之遺產管理人)

潘朝陽潘煒琳(即潘羅新葉之繼承人)

潘煜雰(即潘羅新葉之繼承人)

潘煜曼(即潘羅新葉之繼承人)

陳潘麗香(即潘羅新葉之繼承人)

潘天財(即潘羅新葉之繼承人)

潘偉信(即潘羅新葉之繼承人)

潘文豪(即潘羅新葉之繼承人)

潘宇晏(即潘羅新葉之繼承人)

潘苑青潘佳珍潘苑婷潘介文

潘世安

潘貞華

胡金德潘秋雄厲臺生

梁生意

梁來看梁丙清潘全守訴訟代理人 潘立仁被 告 潘鴻謀

潘鴻山

周鴻鎮周寶蓮

潘寶卿

潘璧津

沙臺雲

梁孟嘉梁孟坤梁水益梁水波

梁清泉

潘和泰訴訟代理人 潘雅娟被 告 周建志

潘建洲李潘美月鄭嘉斌王春銀潘嘉益潘嘉眞潘雅雯

潘建成潘健明

潘資涵

楊潘秋微胡程昌楊振益(即楊潘桂珠之繼承人即潘羅新葉之繼承人)

楊東港(即楊潘桂珠之繼承人即潘羅新葉之繼承人)

楊家傳(即楊潘桂珠之繼承人即潘羅新葉之繼承人)

楊佳玉(即楊潘桂珠之繼承人即潘羅新葉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為確認共有人潘貞華之人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7日下午2點3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