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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4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52號原 告 吳曉婷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曉甄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3,392元,應繳裁判費18,69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8,1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給付代償款
裁判日期:202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