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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66號原 告 邱仕立被 告 好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邱振銘

吳惠棻吳盛八郭文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設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22日114年度訴字第146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表示其於收受本院民國114年6月4日114年度補字第123號裁定後,即於同年月10日持裁定書至櫃檯如數繳納裁判費,業據抗告人提出收據為憑,該收據雖未顯示本件案號,然比對案由、金額及案件繫屬查詢清單,應可認定抗告人所提出之上開收據確係繳納本件裁判費之收據無訛。原裁定以錯誤顯示繳費情形之查詢資料為據駁回原告之訴,即有未洽,是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依首揭規定撤銷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得抗告)

裁判案由:塗銷地役權設定
裁判日期:202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