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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4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72號原 告 奕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博誠(原名張勝旺)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棋全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款
裁判日期:202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