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88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 黃彣堯
周子幼被 告 楊進明
楊麗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所載之「附表一」之內容,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一」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蜀方附表一: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南市○里區○里段000000地號 公同共有1分之1 由楊進明、楊麗美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房屋 臺南市○里區○里段0000○號 公同共有1分之1 3 房屋 臺南市○里區○里段000000○號(未保存登記) 公同共有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