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16號原 告 A夫訴訟代理人 王昱翔律師被 告 賴錫洲訴訟代理人 邱佩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待調查事證,爰再開辯論。請原告陳報以下資料(日期下以「
00.00.00」格式):
一、就本件原告知悉A女與被告交往之原告與A女LINE對話(111.
06.04-111.06.05 之LINE對話):㈠如有完整對話畫面,請提供。
㈡請陳報:
⒈為何知悉A 女與人交往與該對話之A 女照片。
⒉依對話內容,就A 女自陳以下事項,請陳報各該事件。
①「負債的事,4 年前被你跟爸媽知道。曾經有過荒唐念頭,今天被你發現」。
②「我欠很多債,那時候想要離開,就是因為我已經週轉困難,你又希望我出整修費」。
③「我以為你會答應讓我離開,我再努力賺錢還債」。
二、就刑事114.06.12 審判期日A 女證述之於111.11.11 書寫向家族借款單(筆錄第14-16 頁,即A 女與被告111.11.11 之LINE對話),A 女雖於該次審理稱伊騙原告與被告伊有欠債(第15頁),惟依原告與A 女111.06.04 之LINE對話,A 女所提稱欠債與欺騙兩造,涉及以下相關事實,請陳報各該事實。
①A 女自陳之4 年前被原告與原告父母之知悉其欠債。
②A 女於111.06.04 稱有向被告借款(A 女證稱係怕原告生氣而謊稱借款)。
③A 女於111.06.04 向原告稱欠很多債、想離開賺錢。
④A 女於111.11.11 與被告LINE對話除傳送家族借款單,另
稱「15年前的事情,存摺已經換很多本」、「投顧100萬、廠商210萬」,參照被告於114.06.12 刑事審判期日請求調查A 女元大士林證券股票資料(依刑事判決似未調查此部分證據)。請提出A 女該股票帳戶交易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