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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50號原 告 閻銘仁訴訟代理人 李瑞仁律師被 告 何金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2日上午10點,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本院另向台南市政府查證擔任長照機構負責人之資格條件)(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說明:主張係因原告個人跳票原因才委託被告掛名變更登記負責人,惟本件請求回復登記為原告,則上開委託被告掛名之原因已消滅?原告有無符合擔任機構負責人之法定資格要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裁判日期:202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