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56號原 告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被 告 市政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一帆 住○○市○○區○○○街000號十三樓 之00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500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7,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