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61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永利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陳報,因本件被告及訴訟標的尚未明確、特定,將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如何知悉繼承人間有為遺產分割協議及辦理移轉登記之行為(謄本調閱紀錄無原告申請紀錄)。
二、更正後之被告。
三、如訴之聲明須更正,應陳報更正後之訴之聲明。【撤銷遺產分割協議,應就全體繼承人所為該遺產分割協議行為(包括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效力所及之遺產為之。】
四、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應列出計算方式。
五、本件部分土地已由繼承人再行贈與他人,原告應具體提出得請求債務人以外之人間「撤銷贈與契約」及「塗銷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主張之事實、法律依據及理由分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