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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61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於民國115年5月8日具狀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雖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所定事由規定追加起訴,然而依據該規定意旨,追加之訴應需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在本訴繫屬之法院提起,原訴與追加之訴始得於同一訴訟程序中一併解決。倘言詞辯論已終結且本訴已判決,所為訴之追加,既然已無從與原訴在同一審級程序中一併審理,應無准許訴之追加之理。故原告所為訴之追加,均須在該審級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始為適法。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5年5月8日始追加王曼妮為被告,然而本件前已於115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及定其宣判,並已於115年4月24日為第一審判決,原告嗣後追加被告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