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82號原 告 和暉不動產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張裕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王文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3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868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