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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82號上 訴 人即被告兼反訴原告 王文瑜

住○○市○○區○○路○段000號 二十一樓之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暉不動產企業社間本訴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暉不動產企業社、黃靖云間反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052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7,85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