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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6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07號上 訴 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安德魯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上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承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0,416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585,284元,合計2,385,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1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