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28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季佩芃律師上 一 人複代 理 人 蘇佰陞律師被 告 康志銘
康志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新化區」記載,應更正為「新市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