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28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季佩芃律師被 告 康志銘 康志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3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