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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6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46號上 訴 人 吳鄭甜

吳俊宏被 上 訴人 鄭建朗

鄭陳金累王伊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2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