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656號原 告 林浚騰被 告 蔡禮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為X(原名Twitter)平台上帳號@gracya_leejia(暱稱:禮加Gracya、禮加2喬迷妹的地精)(下稱系爭帳號)之使用者,被告於民國114年3月8日8時30分許,以系爭帳號貼文(下稱系爭貼文),並於系爭貼文之留言中貼出標題名稱為「怪人完整包」之Google文件(下稱系爭文件)網址,系爭文件之內容包含指稱原告為「不聽勸的噁男」等性別歧視言論,並以「汙染聊天室」、「騷擾主播」等文字,污名化原告的求救訊號、指涉原告到處騷擾女主播與擾亂聊天室氛圍、以問句方式詢問閱覽系爭文件之人「原告是不是有病?」,企圖逃避有嚴重攻擊原告心理健康之事實,甚至於系爭貼文加註「#擴散希望」等文字試圖使閱覽系爭文件之人轉貼分享,進一步擴大損害原告名譽之情事,導致至少分別有1萬6000人、2000人曾經閱覽過系爭貼文、系爭文件,且現仍持續公開擴散,被告身為具言論市場優勢地位之網紅,不僅未謹言慎行,反透過自身影響力揭開原告心理傷疤,系爭貼文之留言處亦出現其他推特使用者以「噁心」等負面評論留言辱罵原告,原告因被告之上開行為遭受額外多重傷害,何況系爭貼文、系爭貼文之留言、系爭文件均可供第三人共見閱覽,是被告上開行為已對原告構成公然侮辱,造成原告名譽權之重大侵害。
(二)此外,被告亦於114年10月29日19時9分在語音軟體社群Discord將原告之真實姓名、含有就讀學校學號之郵件名稱等個人資料於未經原告同意之前提下,洩漏予訴外人即Discord使用者SugarGrape,且將原告之真實身分與原告於Twitch申設之tobikawaii0530帳號、於推特申設之RcTobikawaii帳號、於Discord申設之帳號對應連結並一同貶損,原告因此產生重大精神痛苦,並影響原告社群平台上之生活與人際關係,使原告須至臺南市東區衛生所、成功大學心輔中心進行心理諮商,是原告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請求被告刪除系爭貼文及文件。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請求被告刪除系爭貼文及文件(本院卷第51至91、159至161頁),以回復原告名譽。
二、被告抗辯略以:
(一)因被告於113年7月至114年1月期間在直播平台Twitch上直播時,原告持續反覆陳述其個人遭遇及遭受霸凌等高度相似之內容,致影響直播秩序及整體互動品質,經被告多次進行勸導,惟情形未見改善,被告始會依頻道管理原則,將原告所使用之帳號暫時禁言,並因原告仍屢次違反被告所管理之Twitch直播頻道、Discord社群之管理規範,被告於114年1月5日永久禁止原告所使用之帳號進入被告管理之Twitch直播頻道及Discord社群,然原告之後仍陸續以其他帳號進入被告管理之Twitch直播頻道,並於114年2月3日再度因持續出現違反上開管理規範之行為,遭被告依相同管理原則處置。
(二)嗣原告於114年3月7日22時3分於被告在系爭帳號張貼之繪圖貼文留言,該留言內容使被告感到不安,被告綜合該留言之內容與原告過往繪圖委託合作之互動經驗,認為原告之行為已造成被告心理上之明顯困擾,並影響被告對自身社群安全之判斷,方會於114年3月8日8時30分整理相關互動資料,並於系爭帳號發布貼文,目的在於自我保護,並提醒其他從事直播活動之女性同業注意可能之風險,未指控原告為任何違法行為,亦未捏造具體可驗證之具體事實,更未於被告所管理之Discord社群中指示、鼓勵或引導社群成員對於原告進行攻擊、檢舉或其他不當行為,是被告發布系爭貼文及文件應屬合理意見表達與自我保護措施。
(三)又Discord使用者SugarGrape為被告所管理Discord社群之管理者,亦與被告有交往關係,管理者身分於上開社群內亦屬公開狀態,而被告將原告之個人資料給予Discord使用者SugarGrape,係管理者本於管理頻道安全、聊天室秩序所必要,屬於管理範圍內之資訊共享,被告並未將原告之敏感個人資訊對外、公開散布予不特定第三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使用系爭帳號貼文,並將系爭文件置於留言處,於X平台上有帳號者均得閱覽系爭文件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上名譽權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又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具體言之,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例如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致表意人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仍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又如被害人係自願表意或參與活動而成為他人評論之對象(例如為尋求網路聲量而表意之自媒體或大眾媒體及其人員,或受邀參與媒體節目、活動者等),致遭受眾人之負面評價,可認係自招風險,而應自行承擔(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理由參照)。再者,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即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三)經查:⒈系爭貼文之內容為「#擴散希望#小心怪人、我不忍了決定
公開,請有在Twitch開台的女主播小心這位人士,聽說ID可以改,所以講他大概做了什麼⒈時常談自己被霸凌⒉總是說要找正妹傾訴比較開心⒊玩HeadBangers蠻強⒋不會察言觀色⒌會抓台規漏洞,詳細我有做完整包連結放在留言,若這位人士繼續造謠恐嚇將採取法律途徑。」,被告並於留言內貼出系爭文件,而系爭文件內之二、詳細說明部分記載「聲明:我個人認為這位人士並沒有做出傷天害理之事,所以只要留意就好,我放出來是怕他死性不改,到處騷擾女主播跟擾亂聊天室氛圍,只需留意即可,但每個台主有自己的選擇,希望不要有更多受害者。※此人基本上找女主播居多,所以特別強調是女主播留意。大家要先知道一件事情:我的台規雖然明寫著這兩點,1我非常注重禮貌態度,有無禮貌我說的算2提醒不OK卻又馬上犯。但基於我可悲的聖母心態,我通常都是忍到至少第5次以上,忍無可忍才會提出『你這樣不ok,再一次我就先ban你600冷靜』,這是認識我的老觀眾都可以證實的。還有因為沒有留VOD檔,因此我只能用我當時的說法來表述,但若你們細看他的回答方式,就知道我說的是否正確。」等語(本院卷第41、51頁)。
⒉被告接續於系爭文件內說明為何原告帳號被ban(即封鎖、
停權)係因原告時常講出"正妹"一詞讓被告聽了不舒服,給予警告亦不聽勸以及太常提到自己被霸凌之事進而影響聊天室與主播,至少不下10次,且被告有想幫助原告,但原告也沒給解決後續,只是一昧講述一樣的事情(本院卷第53頁),復記載與原告於平台交流的經過,其中並有講述為何未將原告投稿的棉花糖發到推特,係因原告投稿內容為「...我前一陣子有嘗試找別班的正妹談這些事,不僅想要這些正妹安慰我,也多少可以消除內心的恐懼,畢竟,有正妹迷人的臉蛋,可以讓我比較放心說出我的遭遇。不過我想,我都不去學校上課,並且去跟校外的正妹談這些事情,也許才是根治問題的方法。」等語(本院卷第58頁),且被告亦有將其將原告帳號ban掉後,原告因不滿所留言之內容置於系爭文件內,原告之留言內容略以「主播,如果你沒有在民國114年3月9日下午6點以前在twitch平台上將我解ban,還給我原本屬於我的VIP,並讓我重新加入DC的話,我就要持續檢舉你的每一個連結,直到你的帳號從各平台上消失為止」、「那我也要講明,我也不喜歡你開的台,照理說我也可以禁止你開台」等語,被告則於總結處記載「我不知道其他眼裡是怎樣,但在我的角度來說,就是個被霸凌的可憐國中生(?),外加不聽勸的噁男!虧我還可以忍到當時,還給二次大機會,我根本是神了!很多人會說,你幹嘛跟一個心智未成熟的小孩計較,我跟你們說,他來指控我,我不做回應到時真的被搞到怎麼辦?..」等語(本院卷第71至72頁)。
⒊綜上可知,被告之所以會於系爭帳號貼文,並於留言處置
系爭文件之連結供使用者點閱,係因被告於Twitch平台開台,原告到被告之平台互動產生爭執而生,惟原告既到被告之Twitch平台互動,自需遵守實況主所設之台規(可參本院卷第97頁),如無法接受實況主所設之台規,原告實可選擇到其他實況主之平台觀賞互動,而原告一旦選擇進入平台留言及與其他人間之互動關係,實際上亦已進入公眾之檢視範圍,而隨時受他人之品評,此乃屬常情,且原告自述遭霸凌一事,起始被告亦想幫助原告,但因原告時常講到「正妹」一詞,且認只有「正妹」始能安慰原告,造成被告主觀上認不舒服並警告原告,但原告仍持續為之,始遭被告ban帳號,原告進而向被告要求解ban,否則要持續檢舉被告的每一個連結,直到被告的帳號從各平台上消失為止,被告認遭原告恐嚇始將與原告在各平台交流之過程記載在系爭文件,並以系爭帳號貼文,足知被告係依其與原告交流之過程,而對原告之言行有所評價,並有將原告之留言截圖置於系爭文件,閱覽者實際上亦可自行依照「原告之留言截圖」之內容自行判斷被告對原告之評價是否合理,而被告雖於系爭文件中稱原告為噁男、是不是有病(本院卷第90頁)、到處騷擾女主播、擾亂聊天室氛圍等語,然以原告確實一再使用「正妹」一詞導致被告主觀不適,經被告以實況主身分勸導後,原告仍未改善之情節觀之,噁男之形容詞雖為負面語言,但為原告所自行招致,而應自行承擔、問人是不是有病部分,係因原告遭被告制止未改善(此處被告置放原告稱:可是班導又老又醜,我沒辦法信任她,那位正妹行政人員我反而能夠比較放心跟她談之截圖),而通常一般人確實不會如此陳述,因該陳述欠缺邏輯關聯,被告據此詢問是不是有病,應認僅止於認為原告為異於常人之陳述而已,且未逾越一般人所能忍受之範圍,難認原告之名譽權因此受有損害;到處騷擾女主播部分,依上開二、詳細說明:聲明部分之記載,被告係稱擔心原告到處騷擾女主播,而非指稱原告有到處騷擾女主播之行為;擾亂聊天室氛圍部分,顯然屬被告依其與原告之互動所為之評論,且此評論並未使用何粗鄙不堪之用語,尚屬合理評論之範圍,均不對原告之名譽權造成損害,況且系爭貼文僅將原告之Twitch、X、Discord帳號公開,然無從自前開帳號連結至原告個人,並未造成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有所貶損,從而,原告主張其名譽權因系爭文件之貼文而受損,而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及刪除系爭貼文及文件,均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請求被告刪除系爭貼文及文件,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