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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6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56號原 告 林浚騰被 告 蔡禮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所列之情形外,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5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聯,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自屬之。

二、原告追加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將原告之真實姓名及學號洩漏予訴外人SugarGrape並連結原告帳號一同貶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元;且依觀看被告所管理Twitch直播頻道內之直播可獲得之點數規則,為每觀看5分鐘可獲得點數10點,每觀看15分鐘額外獲得點數50點,故每小時可取得點數320點(計算式:10點×12+50點×4=320點),而原告於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1月5日止長期支持被告,並曾以點數10萬點兌換VIP身分,點數既可用以兌換VIP身分、繪圖作品,可見點數具有財產價值,然被告僅憑主觀意思即收回原告兌換之VIP身分,並封鎖原告發言之權限,使原告兌換VIP身分所剩餘之點數7萬5970點全部作廢,已構成民法第227條第1項不完全給付之規定,且構成權利濫用,並因縱被告之後回復原告之VIP身分及解除封鎖原告發言之權限,原告亦已不存在與被告良性交流互動之可能,是原告得請求被告依民法第215條之規定以金錢賠償原告之損害,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賠償金額以基本時薪每小時190元計算,粗估觀看時數549.9小時(計算式:175970點÷320點≒549.9,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1位)為10萬4,481元(計算式:54

9.9小時×190元/小時=10萬4,481元)等語。

三、經查,原告之原訴係主張被告於X平台張貼「怪人完整包」致其名譽受損等情,據以為其請求權基礎之原因事實。然原告所追加之事實為①被告將原告之真實姓名及學號給予帳號SugarGrape之使用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②無法使用VIP身分之損害,認被告構成債務不履行、不當得利,而與原告起訴之基礎原因事實間,均無相涉,且所應調查之證據及訴訟資料不同,無從於訴訟程序中一併利用,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況且本院於115年1月6日庭訊結束時即諭知下次庭期即115年2月10日將辯論終結,惟原告於115年1月29日始具狀追加(繕本係由本院送達),被告並當庭表示不同意等語(本院卷第304頁),依其追加之時點觀之,亦有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而不合法,參照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所為追加之訴不備其他要件且無從補正,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