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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6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82號上 訴 人 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嬌蓮被 上訴人 胡本強

戴于翔陳建仁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1682號請求償還無因管理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1,5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7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裁判日期:202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