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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7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27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許正興反訴被告即原 告 張博淮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吳昌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二、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理 由反訴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件反訴裁判費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以114年度訴字第1727號裁定通知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反訴原告於115年1月9日收受該裁定,應於同年1月14日前繳納完畢,惟迄今逾期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查,因逾期未繳裁判費,本件反訴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