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27號反訴原告 許正興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張博淮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反訴原告本件提起反訴主張反訴被告應賠償因撤銷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核准所造成之財產損害,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50萬元,則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民事事件起訴應繳裁判費,若未繳裁判費,經通知補繳後仍未補繳,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起訴。故本件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