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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7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30號原 告 簡肇儀訴訟代理人 張清凱律師被 告 鄭樺瞳被 告 媽咪樂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韻秋訴訟代理人 蕭淳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鄭樺瞳所涉竊盜犯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14年度簡字第4025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裁判日期:2025-12-11